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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学生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是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基本依据。
教育部作为我国国家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其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一个级别低、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按照其相应的立法权限,其明确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规范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以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应依据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确立的与我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一致,不相冲突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参照。
扩展资料: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普遍认为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按照其职责范围和过错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长和发育等具体情况,不能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或者不能全部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自已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对自已行为给他人或自身权益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识别和预见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因此,当损害发生时,应由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根据一定情况承担特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七条以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当时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便属其情况之一。
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警察认定责任后,您不去处理,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您按责任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交通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你好,根据《安全法》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等级有四种:简易事故、财产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
你提到的已经失效。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解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的法律
法律分析: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什么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_百度百科
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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