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企业改制方案的问题,以及和交通系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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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邮政企业改革方案
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发布,明确了中国邮政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首要任务以及37项改革任务、173项主要措施,成为全系统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中国邮政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1年全国省市县要求全面完成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涉及到职能划转的事业单位,这主要是和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是随着政府行政机关职能划转,而随之改变。
改革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也有近10年的时间了,到目前为止,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基本确定,大原则和方向也确定了,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各地辖区内事业单位分类基础工作,除一些因职能划分不清而暂不分类的单位之外,其它事业单位是归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目前在试点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事业编制。在2021年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全部到位,因行业改革,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改革完成。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改革去向是全面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类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改革过程中,除部分管理人员因身份问题,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任职外,其他人员会随单位改革全面推向市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基本结束,只剩下一部分长期由地方财政供养的行政辅助、后勤管理类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使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对于自收自支类编制,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正规的事业编制分类,由同级地方政府确定,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这类从2014年开始要求全部核减,用其它事业编制置换,一些省份已经完全取消。
另一种理解是因为由地方政府确定,因而随意扩大规模,不备案,属于自我消化类型,不被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承认,人员也多以临时人员或者比较复杂不正规的来源为主。
《机构编制法》即将出台,今后不再设立事业编制新类型,事业编制也由省统筹,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全面取消,不再被承认。要么置换,要么核减人员,没有第三条出路。
2.行政类事业单位:
是指行政监管类和行政辅助类,以及部分行政委托类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其职能划归机关,今后不再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基层行政机关单位数额限制较死,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本来行政编制就少,这几年还因为机构改革和控编减编取消了不少。
因而这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去向,是基本保持不变,只是今后不再增批该类事业单位。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承担基础性公共服务职能、没有收费职权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去向是基本保持不变,是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影响最小的类型。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是参公事业单位集中分布的类型,除过党群团机关之外,所有的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都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但并非所有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都能够参公。除乡镇卫生院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全额供给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
当然全额、差额是事业单位分类的另一种方式,和是否公益一类还是公益二类联系不大,也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地方。
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是指有收费职能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是:其职能如果能被社会或者市场所代替,将会被推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如果职能不能被社会或者市场代替,将保留职能及单位,或者剥离后部分推向市场,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其职能部分转由其它公益类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承担。
这部分事业单位主要是差额或者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集中的类型,改革力度较大,改革方式多样,要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其人员编制,该取消的取消,该改制的改制,但对于正式职工来讲,不会简单推向社会,一般都会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随职能调整到新的单位,年龄或者工龄符合条件的,可提前由社保部门接管。
公益二类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影响最大,也最难确定最终归属的单位,有保留的,有合并的,有整合的,有剥离的,有直接改企的。
承担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参公事业单位将逐步取消。今后,体制内只有两种性质的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的形成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过去,由于行政编制有限,而部分事业单位实际上又行使着行政事务管理职能,为了解决这部分单位的行政地位问题,法律法规就授了这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参公事业单位由此而来,成为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
为了解决这种政事不分、管办混淆的局面,中央推动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改为行政机关,其中就包括参公事业单位。从目前浙江、山东等地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来看,这一诉求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无论是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结合党政机构调整,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同步划转涉改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意味着参公事业单位将被取消。其改革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转为行政机关,其人员通过过渡考试转为公务员;二是剥离行政职能划归行动机关,单位整体转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人员除部分随职能划转调整到行政机关外,其余人员全部留转,或整合分流到其他单位。由于当前行政机关也在控编减编,无法拿出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绝大部份省市都倾向于第二种改革方式,即,剥离参公事业单位的行政属性,收归行政机关,而后结合实际,整体改为或整合撤并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突出它的公益属性,真正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丢掉参公帽子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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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乡镇基本职能和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乡镇工作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2万人以上的重点镇可以设置党建办公室、宣传文化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1万至2万人的乡镇,设三个机构。万人以下乡镇不设机构,设综合性岗位确定专人负责。注重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乡镇综治办牌子。乡镇纪检、监察和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置,日常工作确定人员负责。县级党委、政府要在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按照乡镇区位、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做好编制的具体分配、核定工作。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职数一般控制在7名以内。辖区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增配1—2名副镇长。乡镇事业站所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积极创新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要大力推进撤乡并镇,加快城镇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出发,以县为单位,下决心撤并人口较少、规模较小、基础条件较差、经济问题不足的乡镇;合并区域面积较小、辐射范围较小、相距较近的乡镇,扶持和发展一批重点镇,鼓励和引导农民到中小城市创业和就业。原则上不再保留乡的建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企业和农民向重点镇集聚,努力实现镇居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对于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重点镇,建立重点镇财政体制。同时,每撤并一个乡镇,省财政奖励25万元,用于撤并乡镇的人员安置、体制划转和公共设施建设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对员工影响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对员工的影响是改革打破了进国企就是有了铁饭碗的现状。国企改革,就是要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企业职工能进能出。用人方式方面,采取聘任制,选任制,委任制。打破铁饭碗,才能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才能让有为者有位。
其次,之前的国企干得多干得少一个样。经过改革之后,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全员绩效考核,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薪酬差异化,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积极性。
劳动人事仲裁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聊城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指导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
(五)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业务指导、仲裁员聘前培训,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等工作。
(六)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承担院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财务、机要、保密、信息等工作。
(二)立案庭。承担争议案件的案前调解工作,承担争议案件的立案工作,承担各类文书的送达、登记及案卷归档工作,承担各类统计报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仲裁庭。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及受理案件仲裁文书的把关审查工作,承担案件研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调解组织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事业编制11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内设机构科级职数6名,其中正科级3名,副科级3名。
第七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交通系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中央此轮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执法职责队伍,实行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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