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举例和合同诈骗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合同诈骗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 在生活中总有骗子打电话给你,你们都接到过什么诈骗电话?
- 房屋买卖合同有欺骗行为,但房屋已过户怎么办?
- 买卖二手房合同,被买方欺诈,如何维权?
- 开发商将房屋抵工程款后又转售他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由公安局经侦队负责办理。如果报案可以向公安机关就可以了。相关法律知识: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
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
在生活中总有骗子打电话给你,你们都接到过什么诈骗电话?
谢邀请:这样的电话我还真接过,那还是2014年,有一天我刚下班回到家里,座机就响了,接过来对方就问:
是位女士打来的:“喂,你好!你是这部电话的机主吗?”
“是啊!请问你是哪位啊?……”
我还没有再说话呢,对方就迫不及待的说“你在上海有部座机欠费了,需要补交电话费和滞纳金3600元……”
当时我就愣一下,我告诉对方:一是上海我有没有亲戚朋友,二是我在上海又不做生意,有哪门子座机呢?那个女的和我聊了半天,看我不上当,于是就把电话给了一个主任。我问他姓什么,他说他姓陈,在他称我姓氏的时候,我已发现这是一个诈骗电话。
于是,我对他也没客气开骂了:“你TM的不想好了?”你连我姓什么你都不知道,还想出来骗人,乖乖、孙子快收手吧!当我再想骂时,对方就把电话挂断了。
18年,我就把那部座机给撤了,手机也设置了防诈骗来电提示,不熟悉的电话一律不接。提醒广大网友,假如遇到此事,一是不接不信,二是拨打报警电话110进行投诉。
房屋买卖合同有欺骗行为,但房屋已过户怎么办?
夏晓东律师
离婚领域创作者
有时候,一辈子的奋斗都放在了一套房子上面,所以,在后方过程中,务必细心!
1、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出卖人有欺诈的行为;二是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三是出卖人有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的故意;四是实施欺诈之人为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欺诈系出卖人主观上故意欺骗买受人,但它是指从某一套商品房的整体而言,而不是指该套商品房的局部瑕疵,也不仅仅是“缺斤短两”的问题。比如《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惩罚性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足以揭示出卖人的内心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就构成欺诈。比如除《解释》中规定的五种情形和面积“缩水”外,像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出卖人恶意隐瞒规划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改变规划设计等,均应认定为欺诈。笔者更倾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若只将《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14条第2款作为惩罚性赔偿依据的话,容易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以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某部分的不正当陈述,只要出卖人主观上构成故意隐瞒,恶意造假,就应认定为欺诈。
2、对欺诈行为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消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学理上又称惩罚性赔偿,是借鉴英美法等国家立法,从利益分配上补偿受害消费者,惩罚欺诈经营者,从而恢复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和社会正义,是突破我国传统民法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重大突破。《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出现面积误差后的处理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出卖人仅对其出卖房屋的某一方面作了故意虚假陈述,使得该商品房屋的质量出现部分瑕疵,对该部分的质量瑕疵应如何处理?现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若出卖人存在主观恶意,有欺诈行为,因《解释》没有涉及,也只能依照《解释》第13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若不是出卖人的主观故意,或纯属违约行为,就应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处理;若出卖人的该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就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商品房买卖反欺诈,双倍索赔是利器。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不应局限在《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范围,像《消法》还确定了其他欺诈行为。如果仅按《解释》规定的条款确认其欺诈范围来进行处理,就会导致买受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再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合同法》和《消法》的效力毕竟大于《解释》的效力,既然《消法》已对欺诈的概念作出界定,在《消法》还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就《解释》范围以外的欺诈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就应该依照《消法》的规定来裁判。因此,将商品房买卖中所有的欺诈行为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并根据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这样更有利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创建于2019.10.18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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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合同,被买方欺诈,如何维权?
具体操作:
您需要搜集对方欺诈的相关证据,自被欺诈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这一年除斥期间,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
逾期未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的,若欺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我是窦律师,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关注留言讨论!
开发商将房屋抵工程款后又转售他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感谢邀请!
法律上需要看证据材料,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掌握清楚案情后,才能给出准确法律意见。很多时候,有些案件细节,在你看来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但这些细节可能会影响案件定性和走向。
案件定性仅从你说的事实看,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的。只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类似于“一房二卖”。
也就是说,开发商把房子抵款给你,按照契约精神,他应该履行交付房子,并把产权过户给你的义务。
但他没有,而是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还跟别人又签了买卖合同,也就等于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
如果事实和证据反应的法律事实也是这样的,那他就是合同违约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构成合同诈骗。
开发商为什么这么做?我想可能是房子涨价了,或者是房子抵亏了,致使他不想履行抵款协议了。
比如,他欠你500万工程款,抵了三套房子给你,后来发现房子实际可以卖到600万,还有人愿意买,那他把房子卖了,再给你500万,他最后还要赚100万。他肯定就会把房子卖了,然后,撕毁协议!
即使最后多赔你50万利息,他也还可以留下50万,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开发商也是生意人嘛。
对成年人来说,讲的都是利益。
你如何获得救济?这要看你跟开发商之间有没有抵款协议?如果有,再看协议里面有没有写违约责任?
01、如果有协议,没有写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只能要回工程款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房子难以要回。
02、如果有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那就是工程款加违约责任,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03、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抵款协议是口头说的,那要钱都困难。一般来说,就是依据施工合同,要工程款和利息,工程款项金额可能都是一个问题。
因此,这类案件一般都是错综复杂的,细节决定成败!也是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没有看到完整的证据之前,只能回答个大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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