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约定是否有效,以及2021婚内存款归女方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企业股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和老婆闹离婚,老婆写了夫妻约定协议书让我签。如果以后离婚我净身出户,能签吗
- 老年半路夫妻再婚时签协议承诺不继承婚前财产,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 2021婚内存款归女方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 夫妻间做的财产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了,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还有效吗
企业股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投资设立的公司,把相关的款项投入运营,那么相关款项属于公司的资产,又因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所以公司的资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不能直接将公司名下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纠纷当中,我们可以就公司的股权,以及股权的分红收益提出主张,那么接下来,我们分两部分给大家详细说说。
1.股权部分。因股权属于财产性权益,我们一般可就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或股权数按比例分割。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的是资合性,因此离婚时可直接分割公司的股份。若是责任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于人合性,因此离婚时有多种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分割方式如下图。
2.股权分红收益部分。若公司分红已经发放,相关款项一般会存入到一方的银行卡内,那么我们主要主张一行卡存款即可。若公司的分红未发放,我们就按股权可获得的分红进行分割。
和老婆闹离婚,老婆写了夫妻约定协议书让我签。如果以后离婚我净身出户,能签吗
当然有,而且有必要,因为你们一开始只是玩玩对方而已,没感觉了就要离婚。为什么不为了保护自己而留一手呢?
老年半路夫妻再婚时签协议承诺不继承婚前财产,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所具备的格式、内容、项目齐全,经双方签字确认,且双方都没有欺骗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协议都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要素。其次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有权处置双方的个人财产,故协议有效,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当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没有处置,也并未立遗嘱的,夫妻双方又实际于双方的子女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的,这个时候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也拥有了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针对您这种情况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还要对于该个人财产做相关的继承处置。
2021婚内存款归女方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至结婚登记以来,现双方经过平等地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号,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号,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股权:甲方家族产业企业,甲方所占有的股权为。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甲方自本协议公证生效之日起,将以上财产清单内的所有财产转移至甲乙夫妻共同名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需变更登记添加产权人,不变更添加将导致不动产权属变更失效)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号,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银行存款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方的牌型号轿车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三、债权债务条款: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借贷产生债权,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经同意对外借贷,负债方无力偿还的,并致乙方损失的,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甲方应予赔偿。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夫妻间做的财产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有,而且有必要,因为你们一开始只是玩玩对方而已,没感觉了就要离婚。为什么不为了保护自己而留一手呢?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了,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还有效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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