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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单位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最新司法解释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34条)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该是合法的途径,将钱由合法的途径贷给有需要的人。这些人应是有还款能力的,并且应是会用贷款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的。而违法发放贷款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银行死债的增加,是不利于经济的健康运行的
强买强卖罪量刑标准
强买强卖不一定是属于刑事案件,需要依照具体的案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是强迫三人以上交易;
(四)强迫交易一万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债减减公司合法吗
不合法。因为债减减公司通常通过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来骗取客户的信任,实际上并不会真正的为客户减轻债务负担,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此外,债减减公司也没有获得相关资质和执照,是非法的业务行为。对于有债务压力的人们,应该通过正规途径,如与银行协商、设立还款计划等方式解决问题,不要轻信债减减公司的花言巧语。另外,也需要从根源上加强严厉打击这种非法行为,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
公司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为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两类。区别在是否具有主观的谋利性和客观的经济相关性。公司犯罪的现有规范不能应对实践中的公司犯罪,建议通过刑事立法进行弥补。
规范学的公司犯罪分析为我们展示的是一幅公司犯罪的现行法条状况,但仅仅反映的是刑事立法的发展。从犯罪学角度研究实然的公司犯罪,可以为及时改进刑事立法与完善刑事司法奠定前提。
一、公司犯罪的理论类型
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其修订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庞大而繁杂,以 “ 单位犯罪 ” 笼统加以规定。但是,立法并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与司法的一条途径。公司等企业法人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并有向朝经济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总体上,我们将公司犯罪区分为公司经济犯罪和公司超经济犯罪两种类型。
(一)公司经济犯罪
公司经济犯罪危害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一般是以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为限度。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广,行为外延更为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
1、资本犯罪
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
2、环境犯罪
公司环境犯罪集中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该节规定的十余个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3、财务欺诈犯罪
欺诈是与诚信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自身的逻辑,以诚信作为伦理基础。欺诈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代经济学理论重视经济伦理的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不能无视道德的考量。
4、金融犯罪
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和 “ 金融诈骗罪 ” 中。资本市场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规加以维护,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一步划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
(二)公司超经济犯罪
公司超经济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实施的超出经济活动领域之外的犯罪,需要同自然人假借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区别开来。随着公司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扩展与深度强化,公司犯罪正在由纯粹的经济犯罪向超经济犯罪发展,侵犯客体将不再局限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公司犯罪将可能在更多的非经济领域产生。公司超经济犯罪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侵犯客体是经济关系与经济秩序之外的社会关系;二是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且不一定是牟利动机;三是发生的领域不限于经济领域。
二、规范学的公司犯罪和犯罪学的公司犯罪
规范学意义上的公司犯罪的范围问题,是一个国家刑法对公司犯罪的调控广度问题。在我国,这一讨论是在单位犯罪立法调控争议中展开的;有学者认为应当最大限度地县直单位犯罪的调控广度,县直单位犯罪的罪种范围;更有学者批评1997年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立法是 “ 撒大网 ” 方式,罪种范围过于宽泛,是刑法万能观念的体现。这种立法的谨慎与反思值得肯定,不容忽视的是,应对不断反战的公司犯罪法条不敷所用。
三、公司犯罪之立法拓展
我国1997年刑法典和相关罪刑规范对公司犯罪的规定,在某些犯罪上的缺失却为不争的事实。公司自进入社会生活以来,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公众生活,公司犯罪由此可能在诸多领域存在,如果一定要限制公司犯罪的范围,无疑会在规范学意义的公司犯罪与犯罪学意义的公司犯罪之间造成差异,最终因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使立法无法应对某些实然意义的公司犯罪。从规范学的公司犯罪不能应对犯罪学的公司犯罪观之,通过刑事立法改进拓展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公司犯罪是有必要的。从世界各国法人犯罪立法趋势分析,从法定犯始,范围逐渐扩大,甚至扩展到过失杀人与过失伤害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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