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借款利息未约定怎么处理,民法典丨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民法典丨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 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借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不明确诉讼时如何解决
- 如果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出借人怎样才能通过法院向贷款要回利息
-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可以判定利息吗
- 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但还款计划表不按约定利息计算,怎么办
民法典丨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了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借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不明确诉讼时如何解决
不予支持的,但你可以主张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之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出借人怎样才能通过法院向贷款要回利息
1、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出借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但可以要求借款人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比如,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但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及时偿还,债权人起诉时,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期满后的利息,即自2018年1月1日起的利息。
3、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可以判定利息吗
对于借款期内的利息未约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不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借条未标注利息为何判还
为规避法律,借款时未将利息写入借条;而一方有时碍于情面,只好接受口头约定利息。一旦双方产生纠纷,一方以法律规定借条上未注明利息视为无利息进行抗辩时,如何维权才不至于吃哑巴亏。
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条上未注明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借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依法认定了双方实际履行利息的事实,支持了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朱某还本付息的诉请。
赵某与朱某是相处多年的好朋友。从2012年下半年起,朱某陆续向赵某借款,赵某均以现金支付,截至2013年1月累计借给朱某10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未将利息写入借条,而是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后又口头约定降为月利率1.5%。
朱某开始是按月给付赵某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某支付利息。去年下半年,朱某停止向赵某支付利息,并拒绝归还本金10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本金10万元和支付利息。
为支持诉请,赵某将在向朱某要钱过程中留存的双方的电话通话录音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当庭提供,证明朱某借款及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并一直在履行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朱某辩称:自己陆续向原告赵某借款1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已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归还赵某近2万元。朱某当庭提供了网上银行个人转账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双方无利息约定及已归还原告部分本金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朱某累计向原告赵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未标注利息。朱某于2014年1月至3月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向赵某付款2000元,2014年5月至11月按月还款1500元,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因需向原告借款,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赵某诉请被告清偿借款于法有据,且有借条佐证,足以认定。
原、被告在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等,均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利息给付方式,与被告提交的网银电子回单相印证,被告辩称按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归还原告本金,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清偿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依法越来越多地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赵某提供的被告朱某支付利息视听资料(通话录音)、QQ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相符,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且给付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与被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电子回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有无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借款为无息利息。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但还款计划表不按约定利息计算,怎么办
借款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双方在协商.自愿.平等和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双方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既然该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人就应该遵照执行,如果,借款人拒不按约定执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借款人还是拒不履行的,出借人可起诉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是规定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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