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功利主义法学这个问题,分析法学派发展过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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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学的区别
一、法学和法律定义不同。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二、法学和法律范围不同。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三、法学和法律特点不同。
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扩展资料:
功利点来看。两者各有利弊。法律硕士,关键不在于这个硕士怎么样,而在于你的原来基础是什么,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科专业为工程、机械、医学以及文科的金融、贸易专业再选择法律硕士绝对是一个助推器。具有如此知识背景的人是相当受欢迎的。
尤其是读医学的,还有搞知识产权的,这两类基本处于垄断地位。没办法呵。我这样的纯文科生在医学、技术领域绝对是示弱的:
除了法学本科毕业的别无选择只能考法学硕士外,对于以上各类人等,我建议还是读法律硕士比较稳妥,一方面比较容易考,因为毕竟对专业要球相对低,另一方面你读出来后主要还是考虑从事本科专业的相关领域,如果要就此跻身公检法专业,则对于理论的要求可能相对高些。
当然,上述建议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对于学外语的人来说,选择考国际法的法学硕士就不失为一种相当明智的选择,具体理由我不解释了。再补充一点上面遗漏的。法学硕士因为专业性强是分科的,而法律硕士则是所谓的通才教育。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主要的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沙,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法国的孟德斯鸠等。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产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认为人类一直在追求享乐主义,功利主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何为功利主义价值观,如何对它进行评价
功利主义首先是一种道德哲学(伦理学)理论,其它方面的功利主义,比如法学和政治学上的功利主义应当视为这种伦理学理论在这些方面的应用。
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行为应当有助于达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功利主义理论有以下几个核心预设:1)这里的“幸福”可以是个体的主观感觉,但它应当是可以被计量的,比如我吃了一个汉堡带来的快乐数值大概是多少;同理,痛苦也是可以被计量的,它是“幸福感”的负值,比如我吃了汉堡又被人骂了一顿,吃汉堡带来的好心情顿时没了。
2)功利主义视每个个体为同质,也就是说,同一件事给不同个人带来的幸福感被视为是相同份量的。比如我吃汉堡的快乐是5,那就不能假设你吃汉堡的快乐是50。
3)衡量一个人的行为应当只关注其结果是否带来幸福的增进,而不看他本来的动机为何。
分析法学派发展过程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立法制的核心价值是
什么是立法价值这个命题是以承认立法价值的存在为预设条件的。然而,对于立法或法律能否进行价值的分析与判断,在西方法律思想家中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英国的约翰?奥斯丁主张,对法律的评断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特别是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分析。而不必对规范本身的好与坏进行价值上的判断。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又是另一回事”。不过奥斯丁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功利原则对立法的指导作用,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功利已做了必要的考虑和分配,法学家所要研究的只是“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汉斯?凯尔逊创立的纯粹法学则强调,只需对法的规范进行客观地实在研究,而排除任何价值判断的因素,只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律概念进行推理和判断,而不必考虑法律的“应然”因素。赫伯特?哈特运用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提出了只需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的观点,一般不主张对法的价值进行道德判断,竭力反对立法伦理主义,但他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是和实在法相辅相成的。就倾向性观点而言,上述学者反对对法律进行价值分析,对认同“立法价值”这个命题也持保留态度。
承认法律价值并主张对之进行立法价值的分析与评判的学者大有人在。主张以正义为立法内在价值的学者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现代的罗尔斯,尽管他们对“正义”的解释不尽一致,但他们都承认有一种价值尺度作为立法的依据,法律不过是通过立法的正义的具体体现。其他一些坚持自然法学说的学者也都把理性、公平或者平等视为法律的内在价值,而立法只是遵循并且再现这些价值原则的具体活动。把属于道德哲学范畴的价值观运用于立法和对法律的评价,是支持立法价值论的主要特征。因为在立法过程中对行为价值的认同或排斥、对社会关系的价值定位,都显现了人们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要求。主张以利益作为立法内在价值的功利主义,实质上是把利益需要当做一种核心的价值尺度来要求和评判立法活动,并以立法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确认为其价值取向
法律分析方法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司法考试必备的教材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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