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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与介绍贿赂罪如何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与介绍贿赂罪
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的姜某即为此种情形;只不过,一般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共谋。
基本案情姜某,北京人,案发前为北京地铁运营公司职员;徐某,原北京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结算中心副主任。
2002年,二人共谋:利用徐某担任结算中心副主任的便利,通过请托人马某将其任职公司人民币2亿存入北京某银行;马某给与姜某、徐某贿赂人民币400万元,姜某分得100万元。之后,马某通过伪造凭证手段,从银行骗取1亿元人民币。
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徐某、姜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并继续追缴赃款。
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1、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构成主体系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害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或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
索贿者,无需为他人谋利即构成此罪。
2、受贿罪构成的特殊规定。经济受贿(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等,以受贿论;斡旋贿赂(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条件或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受贿论。
一般馈赠、工作报酬以及数额小于5000元并无严重情节者,不构成受贿罪。共同受贿,定罪数额按总体数额论,不能分列。
3、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声誉及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是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是:行为人本身并没有受贿的故意,只是介绍;介绍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共同行为、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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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索取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
你说的不详细,有可能是介绍受贿罪,也有可能够属于行贿和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要好处费,要看是向哪一方索要了,是向行贿方索要,还是向受贿方索要?是事先就有约定给好处费,还是事后突然索要?如果是事先就约定有好处费,就有可能是行贿或受贿的共犯。如果是事后索要,并有威胁举报的言语,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你问的也不详细,我只能猜测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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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哪个重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以上两罪刑罚量投入不同。行贿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为三年。制刑过程对法定刑的规定主要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报应思想为基础。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根据犯罪情节、数额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反映了立法者对三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评价,并以三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投入不同的刑罚量。
“性贿赂”构成犯罪吗
贿赂在法律客体上只能是财物,而不包括精神和生理上的享受,比如溜须拍马、阿谀奉承之类。生理上的请客吃饭,包括性,都不算犯罪。
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成为行贿的帮凶怎么认定
如果无法证明官员A收受过B的好处并利用其权力为B谋取利益,那么显然他就是无罪的。我们不应在判决之前主观认定某人是有罪的,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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