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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等流拍吗)

admin3个月前367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等流拍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等流拍吗
  2. 法律对保护优先购买权是如何规定的
  3. 优先购买权怎么申请
  4. 隐名股东能否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
  5.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的例子

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等流拍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优先购买权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在其他购买人购买的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流拍就没有行使权利的大前提,也就无法行使。申请执行人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

法律对保护优先购买权是如何规定的

是的。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230条明确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规定,

以下4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也就是说,除了这4种情况之外,都是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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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怎么申请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隐名股东能否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而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的一种概念,具体是指没有将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者。

?????在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往往本着“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公司外部事务应优先考虑形式要件,特殊情况下考虑实质要件;公司内部事务,优先考虑实质要件,特殊情况下考虑形式要件。(显名名义股东具备形式要件,隐名股东具备实质要件)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该是指具备形式要件的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要想具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必须转为显名股东,往往通过确认之诉取得股东资格之后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隐名股东一般情况下不享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于隐名股东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做隐名股东存在法律风险。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的例子

司法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包括基本法优于部门法;部门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举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个条文是有冲突的,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通意见》就失效了。

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和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等流拍吗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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