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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CAC在食品标准和法规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

admin3个月前861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关于子公司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这个问题,CAC在食品标准和法规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想扩张,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模式选哪个更好呢?法人与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
  2. CAC在食品标准和法规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
  3. 一人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出现问题会不会连累母公司?
  4. 宪法的地位与宪法的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5. 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继父或继母

公司想扩张,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模式选哪个更好呢?法人与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一定是独立的,非独立就不是法人

法人是一个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法人与法人是同义语,法人即是独立法人,不独立就不是法人。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

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这是分公司和子公司本质的区别。

2、营业范围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和总公司相同。而子公司的营业范围更广,不限于母公司的营业范围。

3、组织名称

子公司的名称可以与母公司相关联,也可不关联。但分公司的名称,一般在其总公司名称后+****分公司。

4、管理架构

分公司可以有总经理室,再上一级就是总公司。而子公司不仅有经理室,而且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5、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汇总到总公司合并。总公司应按照以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6、责任中心

责任中心分成本中心、费用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分公司或是成本中心、或是利润中心,不具有投资功能。而子公司是投资中心,最高层次的投资中心。

公司扩张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以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至于公司扩张时选择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需要根据总公司的规划、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投资功能、落地方的政策优惠等综合考虑。

CAC在食品标准和法规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3年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CAC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竞争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CAC的工作内容是制定食品法典标准、规定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操作规范和指南。主要作用是通过国际法律地位与约束力,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公平贸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

标准体系,将CAC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则是一个重要的工作。

我们国家现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如数量少,覆盖面窄,标准制定修订慢,标准技术水平低等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出现问题会不会连累母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责任独立,一般情况下子公司负债是不会连累到母公司的,除非发生人格混同。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

宪法的地位与宪法的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继父或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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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但是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尤其是涉及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时,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又该如何认定呢?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和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呢?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姻亲关系,这与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都是需要法律的确认才能成立彼此关系。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

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继承上,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可以发生彼此继承的权利。

4.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5.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代位继承人的解释中明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继承人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代位继承人却并未包括与被代位继承人(无论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还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24条解释“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该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只需要掌握两点就可以了,那就是: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

2.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会大不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较多,同于父母子女,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彼此发生继承等。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较松散,没有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继承了。如果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等方面还有不甚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会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你排忧解难,解除不必要的烦恼。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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