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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村民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admin4个月前840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村民自治条例的问题,以及和村民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内容
  2. 村级自治组织包括哪些
  3. 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对比
  4. 村民自治法第十条的解释
  5. 乡村文明公约村规
  6. 民族团结自治条例全文
  7. 村民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内容

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两个组织,实行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基层自治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基层实行最广泛的民主,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充分体现。

村级自治组织包括哪些

村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的职责是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村务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级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它的职责是制定村民自治条例,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等通过开展村民代表大会议和选举村民委员会,村级自治组织可以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对比

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存在一定差别。村民自治涉及到村民承包的土地,荒山荒坡,河流等集体资产,属于资产型经营群体,存在群众的利益,是民主决策,公正公平运行。

社区居委会一般没有集体经济,自治的范围在于社会服务,居民公约制定与遵守,居民的安居乐业等,在小区成立业委会,自行处理小区内环境卫生,水电气的使用与收费等,总体上说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存在较大的差异。

村民自治法第十条的解释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做到: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一、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就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是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知法、不懂法,就不能很好地守法。实践中,许多违法行为都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引起的。村民委员会成不仅自己要带头学法,而且还应当组织村民学法。只有全体村民都掌握了宪法、法律、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搞好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遵纪守法还要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要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关于本村如何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村民实施自治的“小宪法”。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各项工作,与村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没有威信,村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办事公道不公道、廉洁不廉洁。

办事公道,就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时要做到合法、合理,一碗水端平。合法,就是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理,就是要讲道理,要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

廉洁奉公,就是不多吃、多拿、多占,做到公私分明,不徇私情,不以公谋私,真正以最大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村民委员会要做到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农村基层,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交错在一块,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则是矛盾的。一致时比较好办,但矛盾时怎么办?是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甚至损公肥私,这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是一个重要考验。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摆正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忘记了自己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广大村民的办事人,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刊,最后也被村民所抛弃。二要坚持原则,善于做说服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牵涉时民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宅基地该怎么分配、计划生育名额该给谁不该给谁,调解民间纠纷如何分清是非等等,都必须坚持原则,对不明真相或者无理取闹的村民多做说服、解释、教育工作。坚持原则,有的可能一时不被理解,但时间长了,大多数村民就会有一个比较公正的看法,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威信就能树立起来,村民自治工作就可以开展得比较顺利。

三、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许多任务,头绪很多,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时间以及精力都有限,因此,从事村民委员会工作,没有一副热心肠不行,没有一点奉献精神不行。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都从个人得失考虑,什么都讲按劳取酬,给多少补贴做多少工作,是肯定做不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热心为村民服务,同时也要注意切合实际,不能好高骛远。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用心很好,但结果却不很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脱离了实际可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很不一样,许多事情其他地方能办到,本地不一定能办到;其他地方能办好,本地不一定能办好。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既要热心为村民服务,又要有务实精神,做到头脑冷静、脚踏实地,不能光凭热情,不要跟着别的地方起哄,不切合实际地同其他地方攀比。

热心为村民服务,还要注意工作方法,注意团结大多数群众。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热情很高,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虽有一腔热血,却总做不好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要有一副热心肠,还要了解村民的思想状况和需求,了解村民的疾苦和困难,善于团结和带领广大村民一道奔小康,取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把良好的工作目标变成现实。否则,如果得理不让人,成为孤家寡人,则可能把可以办好的事办糟。

乡村文明公约村规

村规民约

一种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它的名称应为“××村村民公约”;它的结构基本上是“条款式”,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但也有的采用数码顺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它的结尾部分,主要是规定何时通过、何时生效。

中文名村规民约释义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约结构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主要内容行为规范,处罚罚款等目的规定村民的行为,防止村民违反破坏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内容。

法律效应

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

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村规民约是否可随意设定处罚权

村规民约,虽然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们愿意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章程或规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

村民的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村民委员会可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民族团结自治条例全文

很抱歉,我无法提供全文。但是可以简单介绍一下《民族团结自治条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4年3月27日通过。该条例旨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管理。

它规定了自治地方的管理制度、领导班子的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对各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族宗教、司法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村民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关于村民自治条例,村民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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