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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算时间(民事诉讼起始时间)

admin6天前1033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民事诉讼起算时间和民事诉讼起始时间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民事诉讼起算时间以及民事诉讼起始时间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
  2.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
  3. 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4. 民事判决上诉期起算时间
  5.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6.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7. 民事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8. 民事诉讼起始时间

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普通诉讼时效起算往往是按照被侵犯人什么时候知道来开始起算的,最长的话就是权利受损时候算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何时起中断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要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这个问题,这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的进行,权利人还要保留侵害自己利益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求被告人即刻停止对自己权益的侵害,使产生的影响大大降低。

民事判决上诉期起算时间

法律分析:民事判决上诉期起算时间为当事人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对于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逾期不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有三年、四年、六年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事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起始时间

民事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时间到判决书下达结束审限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结案,审理法官收到民事案件后会安排审理时间,特别是什么时间开庭会计算好的,开庭审理要组成合议庭按法定程序审理,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确定定案证据,而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下达一审判决书。6个月内一审审理程序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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