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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什么条款(非吸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

admin5天前920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什么条款,以及非吸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2. 遇到合同诈骗怎么报案,应该如何维权?
  3.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公安局怎么认定为诈骗可以立案?
  4. 非吸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
  5. 合同诈骗中间介绍人有没有法律责任
  6. 为什么传销不被定为诈骗?
  7. 用虚假合同去借钱,但是有打欠条属于诈骗吗

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遇到合同诈骗怎么报案,应该如何维权?

一、何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遇到合同诈骗怎么报案,如何维权?

合同诈骗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判决。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公诉转自诉,就是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刑事自诉案件不交诉讼费。

需要准备的备案材料: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公安局怎么认定为诈骗可以立案?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占有的认识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正确认识“非法”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非吸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数额3000元以上。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合同诈骗中间介绍人有没有法律责任

在合同诈骗中,中间介绍人有没有法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中间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则中间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合同诈骗行为负责。2、如果中间介绍人如果在事前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对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中间介绍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要和诈骗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介绍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为什么传销不被定为诈骗?

传销致所有不被定为诈骗,是因为传销分子手段的“高明”,让你心甘情愿的掏钱出来,双手捧着给他们,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不能被定为诈骗。

但是,这是一种欺骗行为。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1:传销分子告诉新人,这不是传销,是营销,是1040阳光工程,是资本运作,是直销,是电子商务,是共享经济等等一切可以看起来高大上的名词。

在老样看来,传销就是传销,传销的本质就是发展下线,以下线的业绩作为上线奖金的评判标准。贴上多么高大上的马甲,也始终是败絮其中。

2:传销分子会欺骗新人,月入几万,十几万。让新人被幻想迷惑,从而心甘情愿的掏钱出来。首先作为一个北派传销四年半的经历者来说,月入几万,十几万的梦想都是谎言。熬个七八年也不一定有几万的收入,至少我四年半,到我口袋里的钱总数不超过二万。至于传销分子口里的几万,都是他们编出来的谎话,目的是忽悠新人追加投资,从而拉升自己的业绩,让上面的老总收入更多一点。可伶的那些寝室领导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

3:受害者在掏钱投入的时候,都以为自己做的是正规的直销,想着投入就有回报的,他们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实现财务自由。也就是说,受害者与传销分子,当时的心里活动有点类似,而受害者接触的传销分子,基本是也是属于受害者,也是不明真相的小白。这种情况下,就好比二个乞丐为了抢一块食物,而相互忽悠。

传销分子的精明之处,就是他们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现象,编织好混淆视听的理论,自己是受害者的同时,还在陷害别人。而真正的施害者是最上面的大老总,标榜着一副好人的嘴脸,内心却是盯着你家庭的财富。所以法律上才只有组织领导传销罪。

远离传销,珍爱生命!

用虚假合同去借钱,但是有打欠条属于诈骗吗

你好,这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欺骗性。对方是在您的虚假合同的影响下同意借钱给您,而后形成你们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有欠条,你们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对方知道您的这种情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可以要回借给你的钱。这种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诈骗层次。不过如果金额较大是有一定可能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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