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最终确定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法官直接的“最终决定”。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是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其证明能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抚养费的给付,笔者认为判断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应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行使紧密结合。下面123律师网小编将详细阐述这一判断规则的内涵。法院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支付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由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维修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抚养费的具体内容是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的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对扶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和给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鉴于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必须由法院判决,意见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按不同收入标准的20%-30%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同时还规定了维护费要定期缴纳,条件允许的话可以一次性缴纳。
与支付抚养费有关的事实。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这些事实都可以通过法院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要着重调查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抚养子女人数与子女实际情况,由于抚养子女人数与实际情况不同,最终参考标准的比例也不同。如果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超过50%。二是随军家属的具体收入,随军家属是否有固定收入以及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审理中具体认定。如无固定收入,需查明被抚养人当年总收入或被抚养人从事的同行业平均收入。三是要查明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等特殊情况,审查被扶养人是否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如果用房产抵交维修费,就要搞清楚一方是没有经济收入还是失踪了等等。
谨慎行事。
在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运用裁判的逻辑公式自然会得出抚养费给付的一般结论。但是,抚养费的具体确定需要法官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自由裁量。至于如何作出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这种自由裁量权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行使,应注意三个方面: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自由裁量权,如果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必须在20%-30%的范围内考虑,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应超过这个比例进行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要合理,不能出于法官个人好恶,而不应视为任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被扶养人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
合同法《婚姻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涉及《民法总则》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的婚姻和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