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户两宅拆迁补偿
一,当事人已经分户的,如果拆迁,会按两户进行补贴,当事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以房换房),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规定,在安置期间,会有相应的安置费补偿: 1,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 2,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 3,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4,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二,请看相关的规定: 1,《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2,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2)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第二十九条因征收 非住宅房屋 给被征收人造成 停产停业损失 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