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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针对因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婚姻家庭法辨析题)

admin2周前443

分歧: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胡的债权是否有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是,胡口头上承诺,只要他和胡结婚,这笔贷款就不必偿还。胡某放弃债权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满足后生效。本案中,胡某与饶某实际结婚,且胡某放弃债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因此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胡某的债权不受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与饶的婚姻导致了债务的混乱。胡的债权已被消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胡某放弃债权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胡某与饶某的婚姻并未导致债务混淆。胡某与饶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胡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1 .胡某撕碎了一份借据,并答应原谅某一个诺言。只要双方结婚,不免除某项还款的行为就不是有条件的民事行为,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胡某放弃自己的债权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胡某在心里是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的。他没有撕毁或归还真借据给饶某,而是撕毁了假借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胡某只是用欺骗的方式来讨好饶某,以达到结婚的目的。胡某的外在表现与他的内在意义不一致,他所表达的不是真正的意义。胡某撕毁模拟本票、不免除一定还款的行为是一种保留真实意思的行为,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通则》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债务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属于同一人,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债权债务的普遍接受是造成混淆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民事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胡和饶的婚姻似乎是与外界的一种融合。胡和饶都是婚姻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民事主体。但在内部,胡和饶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胡与饶的婚姻不能导致债务的混乱。胡有权向饶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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