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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有(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什么无效c)

admin4周前272

很多朋友对于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有和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什么无效c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免责限责条款包括哪些形式
  2. 三方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违约
  3. 65岁员工签订免责协议有效吗
  4. 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呢
  5. 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什么无效c
  6.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免责限责条款包括哪些形式

保险免责条款可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免责条款,又叫责任免除,通常能在保险合同的目录中直接找到对应条款,而且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位置,字体加粗。

第二种,特殊条款,分布在合同各个地方,该条款大多约定了免赔额、赔付比例、责任限制、投保条件、疾病名词解释等,有时候也会加粗提示或者用阴影背景提示客户。

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有(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什么无效c)

三方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违约

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65岁员工签订免责协议有效吗

免责协议若符合以下条件有法律效力:

1、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免责协议中有下列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呢

保险免责条款可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免责条款,又叫责任免除,通常能在保险合同的目录中直接找到对应条款,而且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位置,字体加粗。

第二种,特殊条款,分布在合同各个地方,该条款大多约定了免赔额、赔付比例、责任限制、投保条件、疾病名词解释等,有时候也会加粗提示或者用阴影背景提示客户。

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什么无效c

案例解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工保网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合同法》《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条规分别对其作出相关规定,保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知情与公平权利。

1《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括免责性质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1

未明确说明的

保险金给付比例条款不生效

案情说明

2011年3月,胡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某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28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27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即胡先生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胡先生签署的投保书和保险合同中并未附《比例表》。

2012年8月,胡先生发生交通意外,经司法鉴定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出鉴定,残疾程度为8级。胡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条件是残疾情形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项目,而胡先生的残疾情形并不在相应给付范畴内,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随后,胡先生对保险公司提***讼。

经***判决,胡先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与附加保单被认定为有效。胡先生在购买该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在合同中载明,也未对该表中有关赔付规定、赔偿比例等事项告知原告胡先生,故该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原告胡先生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当支付残疾保险金。

案件评析

上述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着胡先生签订保险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而来。保险公司认为胡先生伤残情形不在合同约定的《比例表》中,因此拒绝赔付,而在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却并未附载具体的《比例表》内容说明。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本案中,《比例表》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任何内容具体说明,显然违反了格式条款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以胡先生伤残情形不在《比例表》中为由拒绝理赔,可以视为一种免责条件。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可以将此情形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未明确说明的驾驶证记分条款不生效

案情说明

2015年5月,谢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自谢先生投保当天生效。2015年9月,谢先生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双方车上人员受伤。事故经交通部门鉴定,由于谢先生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仍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责。

谢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为由,拒绝理赔。随后,谢先生向***提***讼,称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被告知说明相关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情况。

经***判决,谢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谢先生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但其驾驶证并未被注销,因此,在事故发生时谢先生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以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仍驾驶机动车为免责抗辩事由,拒绝赔偿。但最终能否被判定为免责,须参考《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法规内容同上)。

***认为,保险单上的条款内容系保险公司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从其文字内容看,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结合原、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未就签订、交付等事项见面或作其他沟通的事实,谢先生虽认可收到保险单,但否认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而保险公司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此以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为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对谢先生进行保险赔偿。

案件评析

如前文所述,在保险合同中但凡涉及免除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都负有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若未尽到明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属于强迫投保人接受不公平合同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两起保险法务***,其核心争议点都是围绕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而来。客观上来说,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好,在经过反复推敲、最大限度为保险公司规避责任风险的前提下,投保人一方天然处于被动。因此,国家在法律上作出“免责条款的说明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想要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就一定要尽到己方的说明义务,以此均衡保障投、保双方保险权益。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的免责条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意定免责条件。

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意定免责条件包括:权利主体超过时效:有效补救;自愿协议。

公法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外,还包括:超过时效;自首或立功;当事人不***。

关于本次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有和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什么无效c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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