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种类之债有哪些特定方法分别的一些知识点,和特定债权包括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债券有几种?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实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局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种类很多,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发行主体分:
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被称为“国债”
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
二、按付息方式分:
贴现债券:又被称为“贴水债券”,i面额无利息,低于面额发行,到期按面额偿还本息
附息债券:合约中明文规定,在债券shi存续期间,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
总票累计债券: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息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募集方式分
公募债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债券
私募债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四、按担保性质分
有担保债券: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发行的债券
无担保债券:又被称为“信用债券”,不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人而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信用良好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一般都是信用债券
债券三种类型分别是什么
1.按发行主体划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企业)债券2.按财产担保划分:抵押债券、信用债券3.按债券形态分类:实物债券(无记名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4.按是转换可否划分:可转换债券、不可转换债券5.按付息的方式划分:零息债券、定息债券、浮息债券6.按是否能够提前偿还划分:可赎回债券、不可赎回债券7.按偿还方式不同划分:一次到期债券、分期到期债券8.按计息方式分类:单利债券、复利债券、累进利率债券9.按债券是否记名分类: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10.按是否参加公司盈余分配分类:参加公司债券、不参加公司债券11.按能否上市分类:上市债券、非上市债券
标的物为种类物什么意思
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你去商场买衣服,衣服就是你和卖家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物。
2.种类物,是指性质、种类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它可以用品种、牌号、件数、长短、容积、重量等加以确定。这种物可以相互代替。如大米、布匹、钢材、水泥等。比如,商场的衣服,一般都是批量生产的,同一个款式同一个尺码有很多件。如果你看中了某一件要买,结果被别人抢先了,你还可以让卖家再给你一件一样的同种类的衣服,一般不影响你和卖家之间的交易。这个没有特定指向的衣服就是种类物。
3.与种类物相对的概念是特定物。比如,你去买的这件衣服是限量的、绝版的,你和卖家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标的物是这个限量绝版的物品,没有其他同类可以替代的,这个特定的商品就是买卖合同中的特定物。
债券分为哪些种类
1、按是否记名分类根据在券面上是否记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将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2、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债券根据其有无抵押担保,可以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3、按利率能否浮动分为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
4、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5、按期限长短分类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债券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
6、按发行的区域划分,债券可分为国内能券和国际债券。
7、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类根据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债券一般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和普通债券。
8、按发行方式分类按照是否公开发行,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9、按发行时间分类根据债券发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新发债券和既发债券。
10、按是否可转换来区分,债券又可分为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债券。
特定债权包括哪些
特定之债权包括给付名画的债权债务,买卖特定的房屋的债权债务等。特定之债权又称特定物之债权,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
专项债和一般债的区别
区别
【1】发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专项债券有固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项目,不能随意用于其他地方;一般债券是政府为缓解经费不足发行的,资金可用范围更加广泛,投资更加元。
【2】偿还途径和承担风险不同:专项债券是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一般债券的是地方政府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一般债券是政府背书,更安全。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区别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举例说明“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