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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的条件有什么限制(教师判缓刑最新规定)

admin1周前921

很多朋友对于判缓刑的条件有什么限制和教师判缓刑最新规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18周岁以上可以判缓刑吗
  2. 检察院没建议缓刑当庭能判缓刑吗
  3. 教师判缓刑最新规定
  4. 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5. 判6个月缓刑是不是6个月就没事了
  6. 什么是限制条件
  7. 判缓刑不取消视同缴费的规定

18周岁以上可以判缓刑吗

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判缓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判缓刑。

检察院没建议缓刑当庭能判缓刑吗

1,能。

2,是否判处缓刑,人民法院要根据庭审情况,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赔偿和认罪情况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并不是都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3,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起诉时的情况作出的一种建议,供法院参考的,并不是最终的判决。

教师判缓刑最新规定

教师判缓刑的规定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是可以的

宣告缓刑的前提是处拘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法院判了3年3个月有期徒刑,超过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无论检察院建议,还是法院宣告,都不得缓刑。

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是一般采纳的,这是法院一般是“就低不就高”的。

假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判决一般不会上一格为3年2个月。

但是检察院的量刑较重,法院可能判的较轻也会有的。

检察院的量刑为实刑,法院判缓刑并不违法。

因为法院宣告缓刑是在3年有期徒刑的框架内宣告缓刑的,如果法院判3年1个月,宣告不了缓刑,那必然是实刑。

是不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一律判缓刑呢?

也不是。法院认为检察院的建议有道理的,有可能采纳判实刑。

法院判缓刑,犯罪分子必须符合4个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认罪悔罪的。

不至于发生危害社会的危害结果。

放回家对所住社区不发生重大不良影响。

首先,犯罪情节严重,不会宣告缓刑。

其次,没有认罪悔罪的,不能判缓刑。放回来等于“放虎归山”,助虎为伥,老百姓遭了殃。

再次,不至于犯罪。打消了报复社会犯罪的念头,他才能缓刑。

最后把犯罪分子放回家,社区矫正。所住的小区居民没有强烈不满的,才可办缓刑。如果民愤很大,绝大多数人反对,就不能宣告缓刑。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法院拟判决的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

法院向检察院提出建议,把量刑建议收回,再拿出新的量刑建议。

如果检察院新的量刑建议与法院拟判决的意见吻合了,就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如果检察院仍坚持原来的量刑建议,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判决。

判6个月缓刑是不是6个月就没事了

所谓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接到缓刑判决书后,持判决书和身份证到居住地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道,办理手续后回家即可。今后需按规定定期到司法局汇报思想,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离开规定区域,如确需离开需请假。到期后缓刑即终止。如果缓刑期内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甚至违法乱纪,司法局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因此,缓刑六个月,实际上就是只要遵纪守法不违反规定,过了六个月考验期就不用坐牢了,反之,如果不遵守规定,违法乱纪,这六个月内随时可以取消缓刑,重新服刑。

什么是限制条件

一、对于缓刑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对于缓刑的限制条件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

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有关缓刑的执行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缓刑的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处理的,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就是不可以适用于缓刑的,特别是在适用缓刑后,还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执行相关规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判缓刑不取消视同缴费的规定

算的,只要被判缓刑前确有视同交费的工令及交社保费的工令,尽管被判缓刑了,但这两种工令仍会客观地存在,包括个人的社保帐户也会继续存在,若再就业,工令,帐户也将会累计地计算下去,若符合退休政策,工令,个人帐户也会是计算养老金的基础,人只是一时犯错了,生活还会继续,工令及个人交费帐户就起了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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