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打架责任归属的问题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打架责任归属是什么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打架责任归属的问题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打架责任一般是归属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如果尽到了监督管理的义务的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管理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成熟,因此做事容易冲动,监护人以及学校一定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