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罪一方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起诉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