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定的必要条件是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以及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的;股东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给公司的利益带来了损失的。
一、
公司人格否定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定的必要条件是:
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
2.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3.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哪些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
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
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找法网提醒,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如下意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