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超过的部分面积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予拆除。之前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相对宽松,很多农民在建房的过程中,会有超占多占的情况。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是要进行拆除或者不予确权的。但是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本着维护农民住房利益的出发点,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拆除。国家会给予一个明确的范围,超出的面积在这个范围内的,是可以确权,暂时不予拆除,但是会在确权证书上注明。以后涉及到房屋规划,会予以拆除。涉及到征地拆迁时,只能以未登记的土地进行处理,无法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第二,超占的面积超过合理范围的,予以拆除。一些农民的房屋严重大面积超标,因此而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的阻碍其他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重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的,这种情况下不能确权,必须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拆迁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
超过协议面积的拆迁安置安置房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可以参考商品房属性的房屋发生实际面积大于协议面积的,应当按照国家现有法律规定处理(以3%为界),由产权人买单,超过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一、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5、拆迁安置协议。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8、测量分户平面图。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有宅基地的房子拆迁政策: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