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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需要什么条件(有条件的遗嘱)

admin1周前769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遗嘱。违反《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公民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因此,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

立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不具备真正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对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的能力。他们的遗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规定他们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的内容是在生前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遗嘱人在胁迫等外部因素压迫下立遗嘱的,或者遗嘱被篡改、伪造的,是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财产所有者才能处置他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他财产的处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为公民个人财产,任何违反此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对遗嘱中遗产的处分以个人财产为限,超过此限的无效。

四、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些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剥夺他们的继承权无异于造成他们的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类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尚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留在分割,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将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养的,保持胎儿的遗传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五条“应当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即扣除胎儿应当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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