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也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随着通货膨胀等问题,抚养权一方觉得前配偶提供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日常开销,便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那么,追加抚养费的诉讼证据是什么呢?下面123律师网小编主要给大家介绍相关知识。追加抚养费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一)费用增加的证明,如生活消费增加的证明单或住院、上学的大额费用单;
(2)随军家属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如完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才能证明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个人关系。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适当变更。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赡养金额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离婚时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的。如果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改善,并且确实需要增加子女抚养费,根据法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以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实际上,维修费用的变化包括三种情况:增加、减少和免除。抚养费的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价格调整,原来的金额很难维持孩子的生活。或者子女教育,实际抚养费用超过原金额的;也可能是因为孩子生病,赡养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者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们和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相反,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减免抚养费。减少给付主要是指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金额给付,且抚养方能够承担大部分子女抚养费,因此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形,一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父母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者继母自愿负担的,对方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继父或母亲不愿负担的,生父或生母仍按原数额支付。减缴或免缴的原因是赡养方不能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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