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和特征,以及2021年职务类犯罪立案标准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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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判刑坐牢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作为一个在监狱工作十五年有余的监狱民警,我来告诉你答案。
我个人认为,影响人们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三个:个人自身因素、社会背景的影响和犯罪行为的特定环境。
这三个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自身因素是子弹,社会背景来上膛,最后由具体的环境扣动了扳机。
但这句话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它不排除哪些因素对犯罪有更大的影响。例如,一个品德良好的人,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里,在缺乏食物的前提下,他可能会偷窃和抢劫,比如雨果的《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另一个例子是,假如自身生理因素有占很大的影响,那再好的社会背景也一样会犯罪。例如白银谋杀案的真正凶手。
一、个人自身因素
人之初性本善。没有哪个人天生就是恶人。个人自身因素分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
其中导致个人犯罪的心理因素错综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过渡膨胀的私欲和变态人格等;
生理因素涉及到年龄、性别、精神疾病等;
当然,一个人的个性特质,即气质、性格、能力与犯罪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工作稳定,有安逸的生活条件,也有足够的社会地位,但正是这些因素让他的心理产生变化,认为自己天生就是高人一等,甚至觉得自己可以逾越法律底线,当哪天一个爆发点触燃(感情纠纷、工作中偶然碰壁、突发疾病),他犯罪的可能性就极大。
二、社会背景因素
不良的经济结构,变迁的文化差异,缺失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等,都是导致犯罪的一些深层次的诱因。
举个例子,毫无疑问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在过去一直是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贫穷不是诱发犯罪的根源,但贫穷一定会让一部分人铤而走险。贫困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但无论哪种贫困,都对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因非法获取财产而导致的盗窃和暴力犯罪。
此外,每个社会年代都有那个年代相对独立的特征。包括各种法律也一直在修改和完善,就是为了不断适合每个时代的社会背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建国初期或80年代,在那个年代,流氓罪是一项非常极端的罪行(走错厕所都有可能会被判死刑),很多案例放到现在来讲根本就无法理解,但在那个年代,那样的法律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任何疑问,甚至觉得那个时代理应就是应该有那样的法律。
三、特定的犯罪环境
只要个人的文化和道德因素保持不变,并且处于相同的外部环境中,他的行为就会始终指向同一个方向。因此,我认为如果罪犯在刑期结束后仍被送回与以前相同的环境和生活条件,通过监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刑法改造罪犯的希望是极其愚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改变罪犯的行为。此外,当他们的环境发生变化,当新的生活条件让他们相信诚实的劳动是必要的,当他们明白掠夺性生活已经失去了任何吸引力和利润时,这种变化就会实现。
总的来讲,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有句话非常有概括力:不管你对任何一个层次的需求超过的法律界限都会产生犯罪!
监狱里有哪些职务
监狱的职务先从处级干部说起吧,一般有监狱长,政委,副监狱长,政治部主任,企业总经理等职务。
科级职务有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科长,副科长,狱政科长,副科长,狱内侦查科长,副科长,警戒护卫大队大队长,各监区监区长,副监区长等一系列职务。不过现在警察职级职务套改后,好多同志工龄到了,也可自动享受相关职级待遇。监狱人民警察待遇还是不错的。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犯罪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大学生犯罪的重要个人因素
一、感情危机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作为一种感情动物重情重义。特别是进入青春期的大学生,随着生理和心理发育的不断成熟,对感情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对异性的吸引往往无法克制,再加上青年人应有的那份狂热和冲动,极易产生不应有的恶果。感情是美好的,爱情是甜蜜的,友情是纯洁的。我们应珍视感情,呵护爱情,珍惜友情,不要把纯洁的友情混同于不应有的爱情。作为大学生,我应明白肩头的重担,做一名有志青年。
然而,当今的大学生往往将友情混同于爱情,禁不住花前月下的诱惑,在玫瑰、美酒、佳人的环绕中裹足不前,沉溺于二人世界,这是对青春的浪费,是对前途和祖国的极大不负任。两人一旦出现感情危机,一方便对另一方产生敌对情绪,甚至会对其打击报复;对和另一方要好的异性产生仇恨,甚至大大出手,更有甚者因杀人而构成犯罪。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一个个哀号痛哭的年轻孤魂,一滴滴相思悔恨的血泪,无不警示我们每一位大学生,切莫偷食感情禁果。因为不成熟的心理所酝酿出的不成熟的爱情是苦涩的是有毒的,用这种爱情“蜜汁”所浇灌的生命之花是会枯萎死亡的。我们热爱生命,呵护感情,但决不可为情所困沉溺其中。因此,我们大学生应目光远大,立志高远,先立业后成家,不趁青春大好年华干出一番事业,岂不枉活一生?
二、功利教育害人不浅
目前很多高校都与社会接轨,引入竟争机制,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这有个度。有些学校把一切学校工作都纳入量化管理,通过打分测评等办法评优,把一切管理手段和标准量化,把学生的一切行为都与分数挂钩,处处以加分相引诱,此种方式实不足取。因为在每个人心中都有着利欲这根弦,我们可以适当拨动,使其在人心中产生一两个动听的音符,决不可乱拨,否则会使人利欲上升,欲火攻心,产生很多不和谐甚至具有破坏性的音符。我们主张奖惩分明鼓励竞争,但决不是以利相诱导的恶性竞争。尤其是在政法、财经等诚信、公正、公平原则较强的专业院校内,此种管理体制更不足取。因为他们为社会培养的都是将来的执法者和交易的主体,若在对其教育时就加入功利主义思想,使其惟利是图、急功近利,在其走上工作岗位后,政法院校的学生很可能在利益面前出卖国法,枉法裁判,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去后果不堪设想。财经院校的学生他们由于职务特性笔下有财,财万千。一旦也成为惟利是图者,心数不正,笔下一动将挪走国家资财万千,对社会主义建设造成巨大损失,成为挪用公款得罪犯,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这种功利教育不能不说是教育界的失误。
三、就业学习压力大
由于时代发展,我们有很多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多挑战,将经受更大压力。尤其是面临就业的大学生,他们为适应将来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必须用知识武装自己,学习压力自然也相应加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心理上产生诸如偏执性、分裂样、反社会性、冲动性、强迫性等人格障碍,进而导致一些变态心理犯罪,使人防不甚防。
四、亚文化和环境的影响
在大学内,同学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从而使一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挪移,接受了一些腐朽的文化思想。在这些副文化群的影响下,使其在心理上产生了犯罪的因子,在一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这些因子将发挥作用,使其心理呈现一种病态,并在条件成熟时以犯罪的方式爆发出来,构成犯罪。
再加上周围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是一些大学生出现心理疾病认为世态炎凉、人情冷漠、人心不古,进而仇视社会,并在一些媒体有关破坏和暴力的宣传误导下,作出犯罪的举动,构成反社会、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
以上因素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最主要的几点,通过上面论述可见,要预防大学生犯罪必须从学校抓起,从教育体制抓起,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抓起。从根本上消灭犯罪根源,严把教书育人关,为祖国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大学生。
2021年职务类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是指存在职务侵占这种情况,对于职务犯罪来说,职务犯罪他往往会对公司的一个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是对单位的一个正常的运行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职务犯罪立案的标准为贪污罪,达到3万元以上可以立案;
受贿罪,达到3万元以上可以立案;
职务侵占罪,达到5千元到2万元以上可以立案;
挪用公款罪,达到3万元以上可以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达到30万元以上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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