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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有)

admin3周前1006

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首先是企业申请通知书;其次,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以及各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材料;最后,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伙企业的注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一、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

3、各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4、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合伙企业怎么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86条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解读:旧法关于公告债权人问题只在58条作出了简单规定。新法88条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条可以结合公司法方面的规定记忆和理解。主要是记住10、60、30、45几个数字,另外要分清楚什么是“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个同样结合以前公司法里面的法条案例理解就行了。

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的信息,由上可知,注册合伙企业时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人主体资料、合伙协议书等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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