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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有效吗(婚姻法规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合法吗)

admin4个月前647

婚姻法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2021《民法典》实施后,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2

2021《民法典》实施后,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新趋势:婚后父母出资(部分)购房的性质

传统观点:

夫妻婚后购房,父母只是支付部分购房款,其余购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于父母只是支付部分房款,所以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无权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故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至于购房款,父母无权要求返还。

新趋势:

然而根据最新的司法判例,对于婚后父母出资(部分)购房的性质,产生了新的理解,(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判例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新观点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性条件,就是父母已经明确表示该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而非其他。只是在赠与给夫妻双方还是自己子女一方未作明确表示,在此种情况下,该购房款才可以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并不会明确表示是赠与,那么该购房款怎么认定?答案是:认定为借款,父母随时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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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价高居不下,夫妻购房,大多需要父母资助。父母所资助的钱款往往都是父母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离婚之后,到底如何分割房屋实务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试图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阐释,没想到,这一条款本身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本文拟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做法,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基本没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情况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或尾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款虽然并没有明确说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当父母全额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再无需以婚后的共同财产履行继续出资的义务,因此该款规定只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必须为其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或对方父母部分出资,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一定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上述部分出资,剩余房款有贷款的情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剩余的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的首付及相应的增值由出资方子女享有,当然如有剩余的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必然平均分配,也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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