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案件名称:离婚纠纷。
法庭观点:
2010年10月14日,双方同意离婚,并明确约定城银路的产权归b所有,应认定城银路的产权已经处分,产权归b所有,虽然在城银路实际交付房屋、出具产权证是在离婚协议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双方再婚后,城银路房屋产权未重新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城银路房管局乙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
案例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性)a。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子)b。
a和B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4日,双方同意离婚。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如下:“一、位于城银路, 宝山区, 上海市的房屋(以下简称城银路房屋)产权归乙所有二、双方均无子女,甲未怀孕。第三,每个人的债务应由对方承担。”2011年5月18日,双方复婚。婚后没有孩子。
甲、乙于2009年9月6日签订预售合同,在城银路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乙名下,产权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
各方观点
一审认为,虽然房屋预售合同是甲、乙于2009年9月6日签订的,但房款是由乙的父亲丙一次性付清的,没有贷款,因此该房屋为期货房。第一次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归B所有.但离婚后,甲不同意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故房产证登记在甲、乙名下,房产证发放后,乙一直要求甲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但甲拒绝配合,故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
甲在一审中辩称,城银路的房子是乙的父亲在新村路,卖掉房子后用一部分钱全款购买的,没有贷款。a没交。虽然对方全额支付,但预售合同是A和B的名字,属于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