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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是什么)

admin1周前787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情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情形以及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是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12345的受理范围
  2. 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是什么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条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作了哪些规定
  4. 行政诉讼应去哪里报案
  5.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6. 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是什么
  7.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诉?

12345的受理范围

“12345”市长热线主要受理下列事项:

1、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农村工作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诉求。

2、依照法定职责,应由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

3、对全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的咨询。

4、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以及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5、直接影响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市民的各类求助。

6、社会生活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是什么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条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作了哪些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处理方式的规定。一、受理条件和期限1.受理的条件。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具体和详尽地告知申请人,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地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出现需要补正、延误受理的情况。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当场可以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审查并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属于文字性错误(如书写人发生笔误)、计算错误、装订错误等,对此,申请人当场即可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为由拒绝受理。本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目前我国有的法规中对此已有规定,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时限。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理期限规定了一定的时段。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避免拖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迅速应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作审查,而是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因此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了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即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即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告知。在这里,补正告知的期限实际上与受理期限是有联系的,除当场告知的外,5日的补正告知期限,实际上是赋予了行政机关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与上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明确规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5天即被计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不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审查,那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则被相应缩减,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为20天为例,变为15天。行政许可法对受理期限的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受理审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对申请迟迟不予作答的现象。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规定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类似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到达事务所时,行政机关应立即开始审查该申请。对申请书中记载事项不完备、没有附加申请书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不具备其他法令规定的申请形式要件的申请,应设定相当的期限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该申请,或者拒绝给予该申请所请求的许可认可。”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受理,采取“到达主义”,即当“申请到达事务所时”行政机关即开始负有审查义务。这样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将“受理”阶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序。本法对于行政机关发出补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未对申请人完成补正的期限作出规定。这并不是说,申请人补正可以无限期地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申请材料不规范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有的国家的行政程序中也对补正期限作出了规定。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规定补正的期限为10天。规定申请人补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请人尽快提交补正材料,以尽快确定许可申请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虽然行政许可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可以针对某一具体的行政许可的情形,规定补正期限。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有的申请人对所要从事的活动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许可,例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并不了解。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2.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审查。申请人向无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负责受理的机关,是行政许可法给行政机关赋予的一项新的职责。对于承担这一职责,可能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产生顾虑,认为既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员对负责受理的机关本身并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误,还会承担责任。事实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项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应负责受理的机关,那么对于许多行政相对人来说将会是一件更困难的事情。实际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机关发生申请人“走错门”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申请人不清楚某两个或某几个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而对被申请机关产生误解。对于具体经办的、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说,这种现象是较常见的,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有关的负责机关,虽然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并不会增加太大的难度,给申请人带来的则是极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员无法凭经验知道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通过机关的内部系统设法询问清楚。告知负责受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针对申请人经常发生错误的情形,行政机关也可以事先印制一些“申请人须知”或“申请注意事项”之类的书面材料,提醒申请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向正确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来说,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某一活动的许可,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书一般必须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申请许可的要求、理由,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能力证明,从事该许可活动的场地、人员、设备等事项的说明或证明等。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径行驳回,而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补正告知,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日的补正告知期限。行政许可法还对告知作出一个较为严格的要求,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以避免浪费申请人的精力和时间。补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机关即构成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未一次告知补正内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由于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的原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时,即应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除非另有规定,如果申请人5日内未收到补正告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可以具有受理凭证的效力。受理凭证上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作出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行政许可机关以没有收到申请书为由而迟迟不作许可决定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许可决定,保障公民请求权的实现。

行政诉讼应去哪里报案

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若干特殊的具体制度,考虑到篇幅,仅介绍以下四种制度。

(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确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

(二)撤诉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撤诉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自愿申请撤诉。自愿申请撤诉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之后申请撤诉。

二是视为申请撤诉。又称为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即可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以法院裁定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三是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中国行政诉讼没有和解制度,撤诉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当事人和解的重要途径。

(三)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制度确立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行为具有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假设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这一观念也正在遭受各方的质疑,要求确立诉讼停止执行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法院的观点认为,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应当在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改进。

(四)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原告的生活、生产等的特殊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预先裁定给付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止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一般而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两个类型。金钱给付包括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行为给付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等等。

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也存在一些例外,即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是什么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行政诉讼,比较常见的是针对一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

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诉?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制送的民事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的违章建筑,规划、登记在民事案件案外人的私人名下,其颁发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首先,被规划、登记的房产属违章建筑,不是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物,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事项,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登记机关,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更不能直接给民事案件的案外人补办手续。其次,行政机关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房产行政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也不属于该条第2款排除受案范围的情形,故违章建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第三,《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规定,仅指受生效判决、裁定的羁束。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是生效判决、裁定,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具有羁束力,对“生效判决”一语不宜作扩大解释。行政机关仅依据法院制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给民事案件的案外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无法律依据。第四,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是两种各自独立的执法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司法权”。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启动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不能违法行政。违章建房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至于是否拆除、能否给予登记是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因此,行政机关仅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房产行政登记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首先,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但它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行政权不能对抗司法权,协助执行不是行政机关想作或不想作的问题,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其次,虽然违章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变卖和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清楚,即变卖给了案外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办理,行政机关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第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根据法院执行中的查封、扣押裁定而成就,而法院的执行裁定执行的是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从这个角度讲,市规划局、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是自主行政行为,也不受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作为执行根据的民事判决效力羁束。因此,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房产行政登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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