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哪些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财产处分权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哪些和财产处分权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应如何认定
1、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2、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3、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4、(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5、(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6、(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7、(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8、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9、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10、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11、现代社会家庭可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故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
12、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13、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14、(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15、(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16、(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
17、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18、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19、(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
20、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二、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有什么区别
1、一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2、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
3、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4、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5、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6、二处分权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7、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8、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9、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
10、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11、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
12、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
13、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14、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15、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
16、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
17、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
18、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合伙企业财产的,该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合伙企业后,如果经双方协商需要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在另一方名下的,即要发生入伙和转让等涉及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对合伙人婚姻关系变化后可以退伙有明确约定外,合伙人婚姻关系的变化不能成为合伙人退伙的法定事由。所以,夫妻离婚时对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或处分必须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
2.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夫妻双方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对合伙企业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相互转让,其达成的转让协议,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依据。则因离婚而取得合伙企业一定出资份额的一方成为新合伙人,其当然可以入伙。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合伙中债务承担问题。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同时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已债权的实殃,就涉及到承担债务先后的问题。合伙人的共同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还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后若有剩余的再有以偿还合伙债务。
6.如果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人民法院可以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末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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