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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件(贵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admin2个月前342

社会抚养费是针对已经去世的夫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生育数量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量,所以需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但是很多人对于如何支付,是属于一方,还是两者都需要支付,都不是很清楚。让我们和123律师一起看看,夫妻双双担当,为夫妻两全。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的。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子女,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按上一年度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收三倍但不超过六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收入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收三倍但不超过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上一年度实际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收取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第一个子女出生未办理结婚登记,60日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收取三倍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夫妻一方生育另一人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至少六倍但不超过九倍。

未依法申请收养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于社会抚养费,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依法支付,则无需重复支付。当事人可以拒绝有关部门要求的重复支付。此外,如果一方已经在一个地方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则不会因为同样的事实在另一个地方再次收取。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地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查明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间的,由最先查明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如果一方已经在一个地方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因为同样的事实在另一个地方再次收取。

夫妻双方都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以及实施家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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