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房屋经济纠纷处理的一些知识点,和因为经济纠纷,派出所打电话过来让去派出所接受调解,可以不去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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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了,动迁赔偿款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动迁款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比较复杂的,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久,法律方面又不完善。要解决您提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多个角度一一分析。
在具体解答前,需要先明确,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农村房屋建在宅基地上,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户,即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有可能对应不同的主体。宅基地只能特定的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目前,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进行买卖,交换。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以出卖方为原点分析。
如果出卖方的身份是城市居民,但在农村有农房,将这个房屋出卖了。
如果卖给另一个城市居民,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少见);如果出卖给老家的本村村民,村民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故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出卖方的身份是农村居民,将宅基地的房屋卖给了城市居民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合同无效。将房屋卖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合同有效。
其次,我们以合同的效力为原点分析。
根据上述交易双方的不同身份,会分为有效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
对有效的合同,即使拆迁了,动迁补偿款也属于买受方的了,和出卖人无关。 实践中,有的农房最后经过几手买卖,但不管怎么流转,只要最后一个买房人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则农房买卖合同对最后买受人就是有效的,动迁赔偿款也属于最后的买受人。
但对于无效合同遇到动迁赔偿时,处理比较麻烦。各地也不一样。也分两种情况。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但是,我也见过有的地方,法院直接判决购房人自行拆除房屋,将宅基地交还出卖方,确实是比较惨了!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我的意见是,有宅基地的要珍惜国家给予的福利,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卖了,要买房的,也要注意风险,尽量不去买,免得损失无法预估!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因为经济纠纷,派出所打电话过来让去派出所接受调解,可以不去吗
“哪个派出所今天还敢胆大妄为去插手经济纠纷?”
依我之见一一公安部多年来三令五申丶反复强调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违者将会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呢?
因为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或企业丶单位丶组织等法人因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纠纷,与公安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丶安全,维护公民丶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打击和查处丶预防犯罪的“唯一职能”是严重相违背的。同时,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旦发生,如果作为具有强制性质公权力的“警察权”一旦介入平主体的经济纠纷,就极有可能打破经济纠纷双方的平等性,所作出的调解结果很有可能是在一方非自愿情况下的违心之举,也不可排除一方通过非法手段通过警方的强力介入的“公法私用”。公安机关介入公民丶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将导致腐败的滋生,也将玷污公安机关的形象。
那么,公民丶法人之间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该找谁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庭才是我国合法的民商事,以及经济纠纷的处理的合法机构。
如果真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派出所或个别警察违法插手公民丶法人间的经济纠纷,公民可以向该派出所的上级警务督查和纪检监查部门举报违法的派出所或警务人员。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