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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抽逃资金犯法(会计有责任吗)

admin1周前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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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哪些条件?
  2.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3. 公司法人私自出卖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4. 请问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吗

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哪些条件?

?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所以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也要分别分析。

一、法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合法性问题。以2015年9月1日为界线,在此之前因为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所以公司不得借款给法人股东。在此之后,根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法人股东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二、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向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

三、要注意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根据《注册资本管理规定》,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2.?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股东借款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股东借款必须进行财务帐务处理;股东借款不应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等等。对于股东借款超过一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因为该行为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抽逃出资的认定

《刑法》第159条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不会。法院主要调查被执行名下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还是通过查控系统来确认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依法执行。没有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多数法院执行阶段的工作。

至于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存在出逃出资,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基本是不可能依职权调查,并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所以想要知道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这个需要当事人自行调查。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一个是要调取企业工商内档,将企业的章程、股东、出资情况等证据调取出来。这个相对简单,只要有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律师就能调取。第二个是资金走向,也就就是企业账户资金明细。这个要求会高点,需要有法院的调查令才能调取。这个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到开户银行调取即可。

公司法人私自出卖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擅自对公司进行出售的,一般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出售公司是不符合职务侵占构成要件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请问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吗

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一旦查出处罚的也是单位。会计有如实做账的责任,如果作假帐帮助法人抽逃资金,或有由此获得的收益,也要付相应的责任。

另外会计有举报责任,不过举报了就没饭碗了,税务机关不负责给会计找工作,所以没有责任。

有没有责任要看会计是否明知,或者说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如果的确知道,那一般要负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参与抽逃和事后的掩盖,那不管是否从中受益,都要负次要责任。

假如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会计也就成了从犯了。

假如会计不知道或者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则不用承担责任。当然,通常情况下,会计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目前的司法现状是发现抽逃资金,一般由相关国家管理机关对法人(指单位,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处罚,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会对单位的个人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也包括对会计。

至于上级管理机关的内部处罚就另当别论了。麻烦采纳,谢谢!

法人抽逃资金犯法和请问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吗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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