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委托人死亡 代理行为中止法律规定
-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 违反本法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 ...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 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 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死亡 代理行为中止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委托代理死亡但其哪些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1、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2、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3、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4、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人授予的,那么自然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对于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委托人需要在授权书上进行确认,并写明相关具体的事项。如若委托代理人行使的权限,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则其造成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所以委托人在写授权书的时候,务必要慎重。
三、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理行为是否生效还需要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应的生效要件,如果符合的话,那么就是会被认定为有效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法律分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实际上是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一、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超越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代理,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是越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他们本质上都是一种情况,他们代理的事件其实都处在一个效力待定的过程之中,待定,那么就需要第三方,也就是被代理人来选择这件事情,最终是否有效。被代理人如果选择追认,那么这件事情就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这件事情就是属于无效的事情。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违反本法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滥用代理权行为一般没有效,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吗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可见,一般情形下,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无权代理发生时,对有关三方当事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对本人的效果无权代理发生后,法律赋予本人以承认权和拒绝权。(1)承认权。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尚未届满之前,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代理行为一旦被追认,即自始有效。(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认,第三人也无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2.对第三人的效果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如不为本人承认或被第三人撤回,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
法律主观:
一、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状态。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典》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可以追认效力。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怎样
在通常情况下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在有的时候,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对被代理人无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对被代理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说,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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