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置在婚纱摄影、婚纱服务、医疗等机构,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
四种类型的婚姻由区县民政局处理。
自2005年以来,《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颁布了十多年。
为了提高婚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我市先后下发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民政局办理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办理的通知》等文件。新的《规范》表明上述文件已经失效。
记者了解到,新《规范》规定,本市任何一个区民政局都可以办理四种情况,包括: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部队驻地或入伍前的城市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婚姻登记。
离婚后对协议的修改将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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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登记方面,《规范》完善了离婚协议审查制度。离婚协议至少应当载明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还应当载明身份证件的名称)、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离婚原因、离婚意愿的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都没有子女、没有财产或没有债务,离婚协议也应如实陈述,不得遗漏。
与十多年前的《试行规范》相比,新《规范》首次明确规定了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各种情形,包括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变更离婚协议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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