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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国外(从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admin2周前1007

现代社会,很多人不像以前那样思考了。很多人因为观念的改变而选择不要孩子。相反,他们去相应的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孩子,以养老。让我们来看看123律师123律师网的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的相关内容。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

(一)申请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和可辨认的被收养人必须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及户籍证明、收养人申请收养协议、认可收养人同意书、婴儿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不孕不育及绝育证明。

(2)审查,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或在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群众中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要求,收养的成立是否出于自愿,收养人是否有不良动机,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等。

(3)申请证书。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由委托机关处理。

二、收养成立效力

收养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将产生以下效果:

1、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有虚构的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法的规定。”

2.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合法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血缘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规定。”

3.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灭。《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然而,被收养子女与自然血缘之间的血缘关系并没有消失。《婚姻法》中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适用于被收养的子女、亲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

4.领养孩子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原姓氏。”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任意性的,即不强制被收养的子女改变姓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收养的孩子很少跟父母姓。

三、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法律要求三方民事活动的主要条件分别为: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4条,被收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有利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亲子感情的建立和培养,从而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或者是被遗弃的婴儿、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或者是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儿童。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并与父母分离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因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对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因子女死亡而失去子女,或者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赡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二是收养人具备保障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没有患医学上不应该收养的疾病。

(4)配偶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抚养。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扶养人在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避免夫妻单方面收养,造成对方不接受子女,从而影响夫妻和谐和被收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以上是123律师123律师网带给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的全部内容。收养有一定的法律要求,所以在收养之前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123律师,的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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