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承租人怎么补偿
公有住房拆迁的赔偿,关于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不但涉及到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还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
2、房屋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如下: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实物补偿,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
3、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