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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城管有没权利扣留汽车
没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三轮车被城管扣留会怎么处理啊
法律分析:城管扣三轮车罚款标准一般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城管扣留三轮车的,应当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扣留的物品应该几天归还物主
城管扣留的物品扣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扣押物品必须出具扣押清单和强制措施行政文书。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扩展资料: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城管没收的工具,在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要回的。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方式:
1、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扣押物品归还当事人;
2、扣押后决定没收的蔬果、食品等,在当天运送给社会福利部门,由福利部门开具接收证明;
3、暂扣的横幅、纸箱等不便保存、无经济价值的物品,则当场销毁;
4、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理,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强制法
城管正常扣留东西几天
城管扣留的物品扣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另外,扣押物品必须出具扣押清单和强制措施行政文书。
城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东西
城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摊贩东西,但是在扣押东西的时候应出具执法文书。严格来说,城管执法只能暂行扣押违法经营工具,而且必须写暂扣通知书,上面有让当事人前去处理的日期等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等方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的继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城管有权扣留机动车吗
没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管可以扣留机动车吗
法律主观:
1、城管有权扣车,但准确的用语不该叫“扣”;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所以城管也可以“扣”车,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也是“扣”,其实性质是不同的,而且只能保存7天。3、如果你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城管可以在办理案件时暂扣车辆或者说是违法工具的话,那城管也有权扣车,而且这就是真的扣了。建议尽快处理完此事,主动改正错误,请求减少处罚,这样可以把车取出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昆明现在城管还扣留东西吗
不会。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规定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属非法物品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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