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没有错,这时候我们通常采用过错推定,以此推定人们为有无过错,应不应该承担赔偿损害责任。那么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
(一)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但是,如果原告仅能证明有损害存在,而不能证明何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
(二)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映。
就是说,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有某种特殊的抗辩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将确定被告有过错。
(三)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制。
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其过错的推定。由于抗辩事由是严格限制的,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责任。
二、
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的,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过错推定这类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三、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
(一)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二)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四)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