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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醉酒驾驶怎么判刑)

admin3个月前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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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浙江醉驾标准司法解释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省当地的司法机关,只是在现有的醉酒驾驶的一些法律制度上,对于某些比较模糊的条款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释,有些也是结合公安机关在侦办醉驾案件当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临时进行补充的。比如在抽血的过程中逃跑的,这都是直接按照醉驾立案侦查的。

二、醉驾为什么经过法院处理是什么意思

醉酒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查处、起诉到人民法院。但是驾驶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构罪后应作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即定罪量刑。所以说醉驾必须经过法院处理。

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醉酒驾驶怎么判刑、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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