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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补偿新规定(2020房屋***补偿新规定)

admin2周前396

南宁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主管部门)。第三条 ***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的原则,对被***入给予补偿和安置。被***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人必须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制订房屋***计划和***安置方案,并按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门开设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专项帐户。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方可使用。第五条 凡需在本市从事专营房屋***业务的,必须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取得《房屋***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业务。第六条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经公安机关办了入户手续的户主,应持户口簿到市房屋***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七条 由于***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等原因,不能在房屋***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而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到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期限延长手续。第八条 ***人整个项目房屋***完毕后,应书面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完成情况,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人持证明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补偿第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地段价格(附件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装饰价格按附件三结合成新计算。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是指***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功能、质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体的价格方案,由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的房屋价格。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征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征购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价格(附件八)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铺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补偿的,按附件七的调换系数折算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人自建的,***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作价补偿的金额;(二)因异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所需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四)被***企业停产期间内停工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没有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企业,按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除去奖金和加班工资)支付。停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按下列计算公式支付:应支付人数=(被***企业在岗停工职工人数/被***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人数)×被***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金额=(被***企业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政府规定补贴津贴总额/被***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人数

南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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