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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1年招标法实施条例)

admin1周前82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1年招标法实施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 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法
  3. 2021年招标法实施条例
  4. 踏勘现场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吗
  5. 招标条例颁布时间
  6. 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由谁来审批
  7. 公证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022年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包括了招标、投标、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与投诉、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规定了招投标禁止行为的情形,招投标流程包括了项目立项、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开标、投标、定标、中标、签约等环节。

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法

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还有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

2021年招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踏勘现场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吗

1.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

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条例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由谁来审批

一般由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来编制评分规则,然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来审批,属于“招标组织形式”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公证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法实施细则全文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公证法实施细则全文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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