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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承认了能不能定罪(要多久才判刑)

admin6天前65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嫌疑人承认了能不能定罪,因诈骗罪进看守所一个多月了,自己也承认了,要多久才判刑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因诈骗罪进看守所一个多月了,自己也承认了,要多久才判刑
  2. 犯罪分子打人后拒绝承认打人法律会怎么判
  3. 刑事案件开庭犯罪嫌疑人就是不拒承认诈骗,还能判刑吗
  4. 公安经侦叫签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是不是判有罪的意思
  5. 刑事诉讼时,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少判刑吗
  6. 侦查阶段退赔就是自认有罪吗
  7. 被误列为犯罪嫌疑人怎么消除

因诈骗罪进看守所一个多月了,自己也承认了,要多久才判刑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综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犯罪分子打人后拒绝承认打人法律会怎么判

首先要纠正一点,在判决之前,不应当叫“犯罪分子”,法律对刑事案件的行为人有规范的称呼,在侦查、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判决定罪后才能称为“犯罪分子”。

行为人打人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承认打人,即行为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配合其他证据后定罪。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认,却无其他证据证明,依然不能定罪。

如果行为人不承认打人,则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比如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在此情形下会出现两个结果:

一、其他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打人的事实,并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一样可以定罪。

二、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打人的事实,或者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在侦查阶段,公安将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将宣判罪名不成立。然后无罪释放(指相对无罪,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如果现有证据可以排除其犯罪的可能,则属绝对无罪)。

刑事案件开庭犯罪嫌疑人就是不拒承认诈骗,还能判刑吗

理论上是可以判刑的,但事实上有难度,关键看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的环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诈骗的事实存在,就可以对其定罪量刑,进行刑事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电视剧里面也经常演的”零口供定罪“。

总结一下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的,作无罪处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仍应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同时,拒不承认的,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实际有难度

零口供定罪毕竟要在实际案件中具体判定。具体到诈骗罪,要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证明其诈骗事实:是否通过欺诈的方式使得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并且这些财物被犯罪嫌疑人非法据为己有。

证明以上这些是有难度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找到多方证人指认嫌疑人疑似犯有诈骗罪、

2、查证受害人陈述的诈骗过程

3、有诈骗的共犯指认

4、调查资金流向,看看赃款是否是流进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腰包......

如果有以上事实或者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就基本能够认定嫌疑人有诈骗事实,对嫌疑人进行”零口供定罪“。

最好的情况还得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交待较好。既有利于对其进行改造,也有利于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减少司法成本。这就需要侦查机关人员在对其讯问的时候注意方式方法和策略。

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留言评论!

公安经侦叫签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是不是判有罪的意思

告知书只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可享有在认罪认罚后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类似,只是内容不同。

而这是自愿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会在起诉时作出较轻的量刑意见。

说到这里,就该清楚了,认罪认罚制度是审判阶段前的工作,最终由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意见结合庭审结果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时,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少判刑吗

谢谢邀请。

认罪认罚是可以减轻刑罚的。但是认罪认罚不是口头承诺,也不是刑罚交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出于被告人主观自愿,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解释,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罚30%(在30%幅度内量刑,并非一定会减少30%);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罚20%;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罚10%。就比如说故意伤害罪,基准刑为3年有期徒刑,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30%,也就是减轻11个月刑期;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20%,也就是减轻7个月刑期;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10%,也就是减轻4个月刑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的情节是可以累加适用的,比如从犯或胁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等。楼主描述的情况有些片面了。并非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可以少判几年,不签署就要多判几年。律师在看守所值班,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讯问笔录和相关的证据资料,并询问被告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的意见,不能走过场,杜绝冤假错案。

举个案例:3月开庭的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接到指派通知书时,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开庭时间也定下来了。去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反映,羁押期间向公安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有立功表现,而且自己是主动到案的,并非起诉书上指控的被抓获。不敢怠慢,马上写了律师意见书交给承办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虽然现在刑事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但是就抓获改为自首,一来一回至少能够减轻6个月以上的刑期,对被告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侦查阶段退赔就是自认有罪吗

不是。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供述与辩解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直接证据。退赔所产生的证据只是间接证据,并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就要讯问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经过做了详细供述,其有罪供述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印证,也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被误列为犯罪嫌疑人怎么消除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做了笔录,受害人撤销报案,公安机关原来所做的笔录不能申请消除。

但是,在一定年限之后,有的地方规定两年,也有规定五年的,当事人没有重新犯罪的,原来的笔录就会被清理销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不得确定有罪,在案件侦破前,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嫌疑人,包括侦查员本人。

因此嫌疑人在法律上只是刑事法中的一个阶段性概念。没有实体法律意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不得确定有罪。

在案件侦破前,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嫌疑人,包括侦查员本人。

因此嫌疑人在法律上只是刑事法中的一个阶段性概念,没有实体法律意义,你没有侦查义务,侦查义务在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你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是无罪的。

公安机关也就应当依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过去叫无前科劣迹证明。

还有,你要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安机关和你也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OK,关于嫌疑人承认了能不能定罪和因诈骗罪进看守所一个多月了,自己也承认了,要多久才判刑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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