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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

admin1天前1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民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民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以及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如何处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2、有人曾建议参照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的执行结案的方式只有四种:(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时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四种结案方式中没有“驳回执行申请”这一结案方式;

裁定不予执行的对象限于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诉法律文书,而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是由法院作出的,故排除了不予执行。

自然而然只能适用最后一种结案方式《执行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的裁定终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一般认为,兜底条款亦称口袋条款,是所有其它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包括不了的,或者目前预计不到的情形,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像执行立案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这种情况应属此情形,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二、裁定不予受理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裁定不予受理后,还可以再次起诉。

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吗

1、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3、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起诉状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诉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但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口头拒绝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原告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递交到人民法院,法院对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时,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能受理并要求当事人取回起诉材料,而并不依法发给原告不予受理裁定书,使得原告无依法上诉的证据,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由于民事诉讼当中暂无相关规定,故提建议如下:

1、若您陈述属实,即在起诉符合条件情况下,法院无理不予受理,也不作出相应裁定。那么建议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起诉状及副本、相关证据复印件等材料寄到该管辖法院,同时保留寄件凭证。也可采取另外几种方式,譬如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2、如果是行政案件,则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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