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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补偿的规定(长治市***补偿标准)

admin2个月前318

***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补偿是指***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省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工作。第四条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二)审核房屋***计划和***方案,核发房屋***许可证,发布房屋***公告;(三)负责房屋***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四)调解和裁决***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第五条 城市房屋***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资格证书。房屋***单位向当地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资科:(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计划和***方案。实施委托***的,还须提交委托***合同。第六条 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二)***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三)***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第八条 房屋***主管部门确定***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暂停期满或者***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 ***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范围、***期限或停止***,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二)与被***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五)就被***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七)***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第十条 被***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四)与***人鉴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第十一条 ***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被***人要求保留产权的,***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二)被***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第十二条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房屋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时被***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第十四条 ***安置应以***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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