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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印章备案管理办法)

admin1周前758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印章备案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治安大队可以销毁公章吗
  2. 印章备案管理办法
  3. 伪造印章治安处罚
  4. 印章备案标准
  5. 私刻公章治安处罚超过追诉时效
  6. 202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7. 私刻政府公章立案标准

治安大队可以销毁公章吗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印章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伪造印章治安处罚

伪造印章的治安处罚的规定是如下

一、伪造印章的治安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只有签字没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公章怎么备案

1、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应当审核登记刻制公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所提供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对于企业刻制公章,还应当审核登记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2、根据公章刻制的不同需求,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分为新刻(新开办单位刻制公章)、增刻(增刻法定名称章以外的公章)、重刻(因公章陈旧、损坏需要重新刻制)、补刻(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补办刻制)四种手续。

3、新刻公章的,公安机关区分单位或机构性质办理材料审核登记。

印章备案标准

(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刻制印章的红头文件及介绍信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办理印章事宜的委托函(明细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更换:(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更换印章的申请及介绍信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办理印章事宜的委托函(明细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5)根据实际情况(遗失、损毁、更名)登报申明原印章作废。

私刻公章治安处罚超过追诉时效

私刻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

私刻政府公章立案标准

私刻公章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私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以下情形予以立案: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和印章备案管理办法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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