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姓名权在我国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法律确认的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其含义如下:
(1)夫妻双方享有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影响。婚后双方仍保持姓名的独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特定环境、职业、收入、抚养关系等而改变。
(2)丈夫或妻子使用自己的姓名,是指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而不仅仅是丈夫或妻子。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有权依法使用或者变更姓名,另一方不得干涉、窃取或者冒用。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又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姓氏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与身份甚至财产关系密切相关,往往受到男女社会地位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同往往决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家庭地位不同,这必然会影响夫妻姓氏的变化。在古代社会的宗法制度下,“妻子随夫姓”是中外通行的做法。改姓表明妻子的姓氏在丈夫的姓氏之前,表明已婚妇女属于丈夫的亲属,置于丈夫的权威之下。同时,为了维护父系血缘关系,子女随父姓也是一个标准。只有男人“被父亲收养”,丈夫随妻子姓,孩子跟着姓。这主要是无子女家庭采用的一种灵活的传宗接代的方法,数量很少。在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对夫妻姓氏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坚持夫妻同姓的原则,有的逐渐将夫妻姓氏改为独立,但仍相当缓慢,难以取得根本性的进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确立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夫妻平等的家庭地位,为夫妻平等的姓名权奠定了基础。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年,中国就废除了在姓氏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代之以夫妻姓名权的完全平等;1980 《婚姻法》重申了这一规定;新款《婚姻法》继续使用。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打破旧婚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平等地位,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具有积极意义。
夫妻平等的姓名权也体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子女姓氏问题上,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古老传统,这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