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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改增(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admin3个月前507

大家好,房地产营改增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房地产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预交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房地产营改增和房地产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预交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吗
  2. 房地产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预交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3. 营改增后房地产发票能用到几号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吗

第一、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内容为清包工,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第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中,承包工程中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可采用简易征收,开具3%普通增值税发票。举个例子,在总承包承包合同如果,施工单位包工包料,那么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其中钢材或者商砼材料由甲方提供,那么总承包单位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

第三、建筑工程中的老项目,可以选择为简易计税。所谓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2016年4月30日(含)之前办理下来的,如果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日期,则按照工程合同日期计算。

需求特别说明的是,施工单位一旦选用简易计税模式36个月内不能变更。此处36个月不能变更,是指该项目不能变更,其他项目不受影响。另外36个月是指自开工日期36个月内不能变更,超过36个月无论项目完工不完工还是可以变更的。

选择简易征收应注意事项

1、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明,建筑劳务合同等资料,到税务机关作简易征收的备案;

2、简易征收方式一经认定,36月内不准变更;

3、选择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不能抵扣,只能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选择简易计税要比一般计税税负低,缴税少。

营改增后整体上为企业减轻税负,但是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投标报价变更的更复杂了,需要全员懂财务,才能将营改增贯彻的更彻底!

房地产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预交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房地产营改增后,预售产品时预收房款,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交时,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比如地级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预收售房款10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1+11%)×10%×25%=22.52万元(其中的毛利率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如果属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企业所得税预缴:1000万元÷(1+5%)×10%×25%=23.81万元。

营改增后房地产发票能用到几号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继续使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地产营改增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房地产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预交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房地产营改增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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