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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admin4个月前577

甘肃省兰州新区搬迁政策兰州新区异地搬迁政策怎么

兰州新区搬迁政策:

一、补助政策迁往兰州新区重建户可享受国家、省、市、县“6+5+4”的补助政策(即每户6万元建房补助和5万元贴息贷款的基础上,省、市、县再补助4万元)。

二、其他政策迁往兰州新区的灾民分农村和城镇两种安置方式,农户可自行选择。

农村安置:住房方面,在新区农业公司选址新建住房,由搬迁户和新区农投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统一代建,新区按每平方米1500元向安置群众优惠销售;

产业方面,根据群众意愿,人均划分2亩水浇地或300平方米日光温室(产权归新区所有);

就业方面,新区农投公司等提供就业岗位4000余个,便于群众就近务工。户口迁入新区后,享受新区农户子女上学、就医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城镇安置:以新区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经适房)和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可采取租赁或购买两种方式,租赁价格每平方米5-7元/月,经济适用房购买起价,按地域分3200元、3800元两种;

就业方面,对有劳动力的每户至少协调提供1个稳定就业岗位。户口迁入新区后,享受新区市民子女上学、就医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扩展资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印发了《8.13陇东南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过渡安置及受灾群众生活安排资金筹措方案》对灾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重建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受灾群众生活安排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陇南等重点地区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兰州新区承接陇南等地暴雨洪涝灾害灾后重建搬迁安置工作方案》(陇救指办发〔2020〕1号),明确了搬迁安置住房标准和产业发展安排,详细情况需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接,并按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和相关规定实施搬迁。

关于搬迁群众原住房屋、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地的处置按迁出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

参考文献:石鸡坝8.17兰州搬迁异地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这次搬迁,主要是符合搬迁的村要有资格,有资格后村里统一申报,申报之后,后续还有审核过程,审核后,退宅基地和土地换到兰州新区去发展,解决每家一个就业,中长期跟踪,来保障以后能小康甚至达到稳定生活的目的。

法律依据:《兰州新区承接灾后重建易地搬迁和生态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第五条(一)宣传动员和人员摸底。迁出地政府组织搬迁群众代表到兰州新区实地考察安置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对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安置群众花名册,省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后移交兰州新区进行安置;兰州新区提出具体安置意见,反馈迁出地人民政府。

(二)协议签订和迁出准备。迁出地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安置群众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建立安置对象台账、卡册,组织开展户籍迁转工作;迁出地政府帮助搬迁群众进行家庭资产处置和搬迁。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安置群众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的划转和转移支付等政策的调整。

(三)搬迁安置和政策落实。迁出地政府主导、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安置群众有序搬迁,并做好后期管理移交工作。安置群众稳定居住后,兰州新区对安置群众进行包括法律法规和就业、就学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荐到相应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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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永登、榆中、皋兰县及红古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指导。第六条 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工商、公安、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施步骤、完成时间、资金预算等;(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合法手续。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主要事项。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及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房屋估价机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根据拆迁规模确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实施拆迁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供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抽签、投票确定。评估有纠纷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第十五条 自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相关部门及拆迁人对其房屋和土地的改变状况不予认可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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